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錫建消防〔2020〕8號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監督導則
(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經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全市消防工程質量事前、事中監管,保障消防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監督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9月15日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監督導則(試行)
為加強消防工程質量的事前、事中監管,保證消防工程質量,提高消防驗收審批效率,進一步優化地方營商環境,創新利企便民服務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監督導則(試行)》。
第一條 本導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明確了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和質量監督工作的內容、程序和方法等,作為技術指導性文本,各地可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優化。
第二條 各市(縣)、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 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轄區內納入質量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消防施工實體質量、相關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本導則所稱消防施工實體質量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涉及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本導則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涉及消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等單位和其從業人員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嚴格把控消防工程質量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及時登錄相關的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將工程基本信息輸入網站。
2.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3.組織工程參建各方對消防工程設計圖紙進行會審;
4.對施工單位的各種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批準并組織各種專項驗收或委托監理單位具體實施;
5.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6.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消防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查驗。
第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質量責任和義務:
1.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2.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技術交底;
3.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且影響建筑疏散、排煙等的重要指標,設計單位應出具大樣圖并在圖中標明凈寬尺寸等內容;
4.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各種專項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1.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2.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3.針對工程實際情況和經審圖合格的設計文件編制切實可行的各專項施工方案;
4.填寫的工程資料應和工程實際進度吻合,真實有效;
5.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各種專項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1.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2.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監理單位應在現場抽取防火門、防火窗、耐火窗、排煙風管等現場安裝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規定現場判定,并形成影像和書面資料;
3.參加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各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批準;
4.組織各單位參加對涉及到消防工程中的各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驗收;
5.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各種專項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八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對產品質量負責,應當在進場是提供真實、有效和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檢測質量負責,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第十條 監督機構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通過日常抽查、專項巡查、材料現場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監督。重點抽查的要求由各地監督機構根據工程實際具體制定。
監督機構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抽查以下內容:
1.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2.抽查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實體質量;
3.抽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相關主體的工程質量行為;
4.抽查進入施工現場的涉及消防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5.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程序(詳見附件):
1.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報備工程所在地的監督機構,將工程基本信息輸入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
2.監督機構應在發出《質量管理要求告知書》時,向工程參建各方明確工程涉及消防施工質量的監督程序、內容和要求;
3.建設(監理)單位在完成項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關鍵節點驗收后應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監督機構在收到通知后,可依據工程實際情況隨機對工程各關鍵節點質量情況進行抽查,工程參建各方應及時將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內容和結果反饋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5.監督機構提出的質量問題未整改完畢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6.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質量情況等內容進行監督并出具竣工驗收監督記錄,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監督機構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并對相關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附則
本導則由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本導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試行。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本導則實施中的技術指導工作。
附件:建設工程消防施工過程質量監督流程圖
附件: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過程質量監督流程圖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20年9月 15日印發